常德一裝修公司工程逾期違約被判賠錢
常德市民曹先生在市城區有一套商品房。2017年9月16日,他與我市A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協議,對該房屋采用“半包”模式裝修。雙方約定,工期90天,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,總價9.6萬元。若不能按期完工,裝修公司按每逾期一天50元的標準,支付違約金。此外,雙方還約定,若A公司單方提出終止合同,則A公司應向曹先生支付合同金額的20%作為違約金,并放棄已經做好的項目。
遺憾的是,由于A公司的原因,工程并未如期完成。為此,在2018年3月10日,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。協議約定,A公司向曹先生支付2250元的工期延誤費。另約定在2018年5月30日前完工。如未能如期完工,視為A公司自動要求解除協議和補充協議。合同工期延誤從2017年12月20日起算,A公司同時賠償曹先生合同金額20%的損失。
可惜,直至案發,曹先生家的裝修工程還是未完工。
據了解,直至案發,曹先生已經向A公司支付了5.8萬余元的裝修款,但是其認可的已完工的工程量造價僅為3.18萬余元。
2018年11月1日,曹先生將A公司告上了法院。請求法院依照協議判令A公司賠償損失。武陵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庭審中,A公司稱是曹先生違約在先,合同約定施工合同簽訂當日,曹先生就應當支付合同約定金額的60%,但曹先生直到2018年4月29日水電施工完工驗收才向A公司支付合同約定金額的60%。A公司認為,曹先生的行為已經對公司的施工造成了影響。此外,A公司還表示,施工中,由于曹先生的不配合,導致施工無法開展,也影響了工期。
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曹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和補充合同,都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沒有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,真實、合法、有效。
根據合同約定,裝修工程如不能如期完工,應視為A公司與曹先生的裝修工程合同和補充協議自動解除,A公司應賠償曹先生相應的損失。對此,法院表示支持。
不過,法院還認為,合同約定的A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合同,A公司自動放棄已經做好的項目費用,該條款顯失公平。因曹先生認可的A工程完成的工程量為3.18萬余元,而曹先生已支付的價款為5.8萬余元。退還給曹先生的價款2.62萬余元較為合理。
據此,日前,武陵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,曹先生與A公司的房屋裝修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。A公司返還曹先生預付工程款2.62萬余元,A公司賠償曹先生損失1.9萬余元。
此外,在一審判決中提到,由于在雙方的協議中還約定了律師費、差旅費、公證費由違約方承擔的條款,曹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有關費用的證據。據此,一審判決也支持了曹先生的這部分請求,A公司賠償曹先生律師費、差旅費、公證費共計1.4萬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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